十年磨一劍。繼全球首個國際航空仲裁院花落上海後,全球首部適用于機構仲裁的航空仲裁規則日前在滬發布。從機構落滬到規則制定,近十年間,作爲主要起草單位的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精心收攏了無數“上海出品”的經典案例,剖析共性規律、通行做法,爲這一規則注入滿滿含金量。
國際航協當初緣何相中上海?業者這樣注解,上海肩負世界級航運樞紐、商用大飛機生産總部所在地等重要功能。放眼全球,承載這一複合功能的超大城市並不多見。
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帶來多重機遇。世界級航運樞紐,背靠大量人流、貨物流,資源要素的流動中蘊含商機;商用大飛機生産總部落滬,順勢帶來完整的高端航空制造産業鏈,上下遊環節遍布需求。對航空仲裁等高端航運服務業來說,這既是挑戰,更是機遇。
本月起,《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》正式施行。其中對仲裁機構在滬設立業務機構、仲裁員便利出入境等均釋放出利好。“從地方立法到行業標准規則,環環相扣的制度保障,讓仲裁機構大膽探索業務模式,聚焦航空仲裁等專業領域拉長長板,提升全球資源配置能力,發出更多上海聲音。”有業者這樣期待。
臨時措施保障權利,講規矩也不傷和氣
日常生活中,遇上難厘清責任時,質押資産是避免後續風險的手段之一。然而,放諸航空領域,類似措施很難奏效。究其原因,案件涉及多個主體是航空領域矛盾糾紛的一個特征。比如,因種種原因,A航空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,拒絕支付B公司相應維修費用。而B公司想以飛機作爲抵押,卻發現其所屬權在飛機融資租賃C公司。三方權利高度重疊,令案件在裁決執行階段阻礙重重。
還有更複雜的情況——“邊打官司邊合作”。中國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會長郭俊秀解釋,由于航空産業鏈集中度高,各龍頭企業擡頭不見低頭見。如果因一紙訴狀對簿公堂,難免傷了和氣。基于“大事化小”的考量,大多航空企業傾向于通過仲裁解決爭端。
自主選擇機構、仲裁員,靈活彈性的仲裁同樣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利益。比如,航空仲裁規則專門引入臨時措施,適用于高效快速解決爭議的需求,還可指定緊急仲裁員。
還有類因素對仲裁結果起關鍵作用——證據。與訴訟不同的是,仲裁遵循“誰主張、誰舉證”。然而,在不少跨境糾紛爭端中,當事人取證不易。《條例》明確,針對證據所在地或者收集地在上海的,法院可支持仲裁機構的取證申請。規則也據此規定,仲裁庭認爲必要時,可通過現場勘查自行調查事實,收集證據。“這是上海結合自身實踐需求推出的創新舉措,既讓事實更准確完整,也節約了當事人的綜合成本,利于加速仲裁進程。”郭俊秀表示。
服務新載體,打造國際航空爭議解決“優選地”
規則落地,需要以現實載體爲依托。與航空仲裁規則同步對外發布的,還有國內首個空中絲綢之路投資貿易爭端解決中心。